编号 zgly00012778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林区用火不慎 判刑4年
作者 唐光礼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4年05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方县 失火罪 被告人 森林资源 安全防范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 过火面积 直接经济损失
文摘内容 被告人唐仲有擅自在林区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日前被中方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唐仲有系中方县中方镇七房村村民。2003年11月26日,他吃过早饭后,带上工具来到木皮冲耕种的责任田里,去烧田里留下的稻草和坎边砍下的茅草。当烧到一半的时候,忽然刮起大风,把燃烧的茅草吹到田坎上方的山林里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83.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唐仲有无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用火,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山林火灾,却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