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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用火不慎 判刑4年



编号 zgly00012778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林区用火不慎 判刑4年

作者 唐光礼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4年05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方县  失火罪  被告人  森林资源  安全防范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  过火面积  直接经济损失 

文摘内容 被告人唐仲有擅自在林区用火,引发山林火灾,日前被中方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唐仲有系中方县中方镇七房村村民。2003年11月26日,他吃过早饭后,带上工具来到木皮冲耕种的责任田里,去烧田里留下的稻草和坎边砍下的茅草。当烧到一半的时候,忽然刮起大风,把燃烧的茅草吹到田坎上方的山林里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83.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唐仲有无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用火,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山林火灾,却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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