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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3·8”失火案一审判决



编号 zgly000124542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平江县“3·8”失火案一审判决

作者 李林山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8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失火案  平江县  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投案自首  失火罪  退耕还林  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  森林公安 

文摘内容 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平江“3·8”失火案,日前已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宗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杨宗明按村组通知要求,与其妻、侄等4人拿着柴刀、锄头及200多株杉树苗来到被称为“梅树洞”的自留山上进行整地、烧杂草,准备栽树,以实施退耕还林。下午1点钟左右,杨宗明用打火机将预先砍好的杂草点燃。大约7分钟后,突然刮来一阵大风,将已燃的茅草吹到山上,引发山火。经过2000多名干部群众5个多钟头的奋力扑救,山火方被扑灭。在扑火过程中,平江县森林防火办主任、县林业局副局长杨瑞斌、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王端宝、干警李辉、李市村村民杨品高不幸壮烈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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