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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固华犯失火罪应如何量刑



编号 zgly000129328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李固华犯失火罪应如何量刑

作者 刘再立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9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失火罪  被告人  立案标准  有期徒刑  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  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  投案自首 

文摘内容 2005年2月22日,村民李固华在自家菜园耕作时,用火清除土坎上的茅草,因疏于防范,不慎引发周边山林火灾,烧毁林木11.67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李固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5年4月6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固华犯失火罪,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处理本案时,对被告人李固华犯失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如何量刑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犯失火罪的被告人李固华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理由为:①2001年5月9日由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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