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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



编号 zgly000124535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

作者 杨添川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5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  规划设计  采伐指标  集体所有  司法解释  林木所有权 

文摘内容 周某,系通道县某镇一个体木材经营户,吴某系当地一林农。2001年3月初,吴某找到周某问是否要收购木材,周某说:“我手上有去年的指标,要收木材,你可以去买青山,砍树卖给我”。过后,吴某便找到本镇某村田某等人并以2720元的价格买下他们责任山上的松树。在采伐前吴某到该村委会以田某等卖山人的名义打了两份木材指标申请报告(共18立方米),经该村联合林场批准后,报告交给了周某,周某后转交给了该镇分管林业的领导杨某(杨某当时未就该报告表明态度)。在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伐区作业设计的情况下,吴某便于2001年4月20日至5月4日擅自雇请他人对其所买的山场进行砍伐。至案发时已砍伐松树130株,加工成松元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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