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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也犯罪



编号 zgly00012616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为公”也犯罪

作者 张远保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10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私财物  林业主管部门  电力公司  林木所有权  电力设施保护  盗伐林木罪  线路维护  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 

文摘内容 2003年,某电力公司同其下属线路维护队签订协议,以50万元的价位承包该公司2003年度的线路维护任务。2003年3月,该维护队发现输电线路下有一块70米长,7米宽的杉树林带长势过高,影响输电线路的安全。该维护队队长李某在未告知林木所有权人,也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就私自雇请他人将该批林木采伐。当地群众将此事举报到该县森林公安分局。经鉴定核实:共砍伐杉树307株,计活立木蓄积20立方米,木材价值4500元。森林公安分局经过对该案的审查,提出3种定性意见:一是滥伐林木;二是盗伐林木;三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且按照砍伐林木的数量,3种定性都已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行为。经过集体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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