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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界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罪——兼复杨正权同志的来信



编号 zgly000124545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如何界定盗伐和滥伐林木罪——兼复杨正权同志的来信

作者 向延建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9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权  盗伐林木  客观方面  湖南林业  构成要件  正权  主观方面  自留山 

文摘内容 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行为的“分水岭”到底在哪里?《湖南林业》2002年第5期刊登的两篇文章内容到底有没有矛盾?对于这两个问题,本人借此机会谈点个人看法,与杨正权同志及其他从事林业法制工作的同志商榷。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本质特征在定义中已非常明确。笔者认为,就盗伐林木来说,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具有主观过错性,而且这种过错必须是直接故意。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是无证采伐即具有客观违法性。无证采伐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擅自砍伐;第二种是在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三是在客体上,必须是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具有客体上的财产侵占性。从我国现行林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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