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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编号 zgly000126143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刘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 罗朝阳  刘前恒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5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盗伐林木罪  民事侵权行为  林木所有权  民事责任  林业站  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  行政许可行为  行为构成 

文摘内容 刘某系某县农民,趁其弟不在家,决定把其弟责任山上的林木出卖。2002年5月,刘某声称该处山林属自己所有,请镇林业站技术员上山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林业站在未严格审查山林权属的情况下,给刘某发放了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即刘某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刘某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刘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该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和方式进行采伐,不构成犯罪。但是刘某未经其弟同意把林木采伐,侵犯了其弟的林木所有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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