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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采伐生态公益林如何定性



编号 zgly000127791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违规采伐生态公益林如何定性

作者 卢祖君  徐宗辉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4年06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生态公益林  林木采伐许可证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采伐证  自留山  定的地点  行为构成  伐期  国家自然保护区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2002年4月,石门县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坪河村村民汪某,为解决建房所需木材,以其子的名义在林业部门办理了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上规定:采伐地点为农户自留山,严禁在公益林区采伐,采伐期限为2002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但汪某在采伐证规定的期限内并未采伐,而是在采伐期限过后,于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率领儿子、女婿等人到自然保护区内由其代管并领取了公益林补助金的林子中砍伐林木。3天内共砍伐杉树92株,材积为10.31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5.866立方米。于是公安机关遂以汪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案情分析]县检察院在讨论案件定性会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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