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7780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作者
刘时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4年03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盗伐林木罪
不当得利
自留山
采伐证
占为己有
刑事诉讼
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
检察机关
法律行为
文摘内容
[基本案情] 李某在1982年山林定权发证时,要求村干部将已发证归他所有的一块离家较远的自留山就地对换一块(小地名“月光形”)作为自留山,但没有得到同意。此后,李某抛弃了发证的自留山,一直视“月光形”为自己的自留山,并加以宣传和管理,致使当地村民和后任村干部信以为真。2000年3月,李某书面申请对“月光形”山场内的林木进行皆伐,现任村主任签字同意,乡林业站凭此进行了伐区设计,并核发了林木采伐证137立方米。同年7月,李某及其子先后以9800元、2600元的价格将山场内的松、杂、杉木以卖青山的形式出卖给本村村民。之后,买方雇人将山场内的林木全部砍伐销售。这时,有人提出权属异议。后经查实,“月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