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6168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李某的行为该定何罪?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12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非法占有 侵犯他人财产 转让合同 承包经营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杉木林 盗伐林木 犯罪构成 利润再分配
文摘内容 郭某在1985年10月与李某签订一份林木及林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将自己责任山转让给郭某营造杉木林,所造杉木及山场现有松木成林后,由郭某自行采伐并出售,出售后的利润李某、郭某按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郭某雇请民工在山上种植杉木,通过10余年培护,杉木、松木均长大成林。段某得知李某山中有林木,于是找到李某(李某没有将转让林木及林地情况告知段某),并当即付给李某4800元现金购买其山中松木,李某于是出具申请采伐证报告并将责任山证件的复印件给段某,段某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并于2002年12月雇请民工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李某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