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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编号 zgly000127715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作者 刘宏明 

母体文献 国土绿化 

年卷期 2004年04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法律分析  林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家庭承包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  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所有 

文摘内容 林权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因此,分析研究林权主体,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对林权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公民”、“集体”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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