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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没有地方栽树也应履行补种义务



编号 zgly000127805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公民没有地方栽树也应履行补种义务

作者单位 林律师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4年10期

年份 2004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树木  被处罚人  《森林法》  采伐迹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经营管理  国家林业局  林地使用权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2002年6月,一位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个体户在外村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活立木45棵,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即进行了采伐,被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255株、罚款3600元。执法人员向该个体户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时,该个体户表示接受罚款,但没有地方栽树,希望免除补种树木的处罚,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同意。【案件评析】本案中林业主管部门不同意免于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的处罚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可以免除补种树木,也就是说对于“补种树木”这项处罚,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相关案件时必须实施,没有回旋的余地,也不存在任何可以免除补种树木的理由。二是关于补种树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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