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0215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新《森林法》颁布后应如何告知被处罚人诉权
作者
王思健
母体文献
江苏绿化
年卷期
1999年06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被处罚人
《森林法》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合法权益
申请复议
提起诉讼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摘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森林法》,对原《森林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删去了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些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新《森林法》遗漏了告知被处罚人申诉的程序,因此,在依据新《森林法》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无所适从,并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产生意见分歧,出现了几种现象:第一种认为新《森林法》没有明确被处罚人享有诉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对诉权避而不谈;第二种仍执行告知程序,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