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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颁布后应如何告知被处罚人诉权



编号 zgly000120215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新《森林法》颁布后应如何告知被处罚人诉权

作者 王思健 

母体文献 江苏绿化 

年卷期 1999年06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被处罚人  《森林法》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合法权益  申请复议  提起诉讼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摘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森林法》,对原《森林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删去了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些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新《森林法》遗漏了告知被处罚人申诉的程序,因此,在依据新《森林法》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无所适从,并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产生意见分歧,出现了几种现象:第一种认为新《森林法》没有明确被处罚人享有诉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对诉权避而不谈;第二种仍执行告知程序,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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