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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工企业产品销售纳税问题的建议



编号 zgly000116534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森工企业产品销售纳税问题的建议

作者 王学瓅  金铎  王阁忠  杨国安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04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森工企业  农业特产税  纳税问题  林产工业企业  产品销售  增值税  综合利用产品  收购环节  “三剩物”  育林费 

文摘内容 国家税制改革后,森工企业产品销售要分别缴纳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林业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我们的看法,供有关部广1制定新的政策时参考。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1.木材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应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均是生产者直接卖给需材单位,属于产销见面的直销形式,与南方林区专门收购部门收购集体和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由收购者销售给需材单位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南方林区木材收购者收购集体或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时,生产者并不直接向财政部门交纳农业特产税,而是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就是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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