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6557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国家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增值税现行政策的探讨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11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 黑龙江省 综合利用产品 现行政策 木材加工 “三剩物” 林产工业企业 国有森工企业 进项税额 森林工业
文摘内容 按照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对森工企业生产、销售木材加工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按照买价的互0%扣除进项税;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7年底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我们认为对这一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木材oCh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享问题。新税制实施后,锯材、胶合板等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购进的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过低。新税法规定原木为农业初级产品,只能接买价的10%抵扣进项税,较原税法一律按14%抵扣,无形中减少了4%。经测算黑龙江省森工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