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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增值税现行政策的探讨



编号 zgly000116557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国家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增值税现行政策的探讨

作者 申成勇  崔波  汪大湖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11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  黑龙江省  综合利用产品  现行政策  木材加工  “三剩物”  林产工业企业  国有森工企业  进项税额  森林工业 

文摘内容 按照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对森工企业生产、销售木材加工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按照买价的互0%扣除进项税;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7年底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我们认为对这一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木材oCh产品进项税额扣除享问题。新税制实施后,锯材、胶合板等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购进的加工用原料(原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过低。新税法规定原木为农业初级产品,只能接买价的10%抵扣进项税,较原税法一律按14%抵扣,无形中减少了4%。经测算黑龙江省森工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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