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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编号 zgly000124550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周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 张建清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1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珍贵树木  滥用职权罪  二级保护  林业厅  榉木  采伐计划  国家工作人员  超越职权范围 

文摘内容 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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