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4550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周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
张建清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1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珍贵树木
滥用职权罪
二级保护
林业厅
榉木
采伐计划
国家工作人员
超越职权范围
文摘内容
周某系某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副股长,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1999年9月2日、11月10日,周某在未经省林业厅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先后2次擅自用内部工作文书“清山材采伐计划通知单”下达榉木采伐计划共3立方米,且在该通知单上注明“已经省林业厅办理特种材采伐证”,导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榉木被非法采伐25.8立方米办案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木罪。其理由是:周某明知榉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下达采伐批件,致使榉木被非法采伐,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树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