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6131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我de一点拙见
作者 张平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1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非国有公司 拙见 社会团体 公务活动 林业站
文摘内容 《湖南林业》2002年第8期第17页刊登了杨添川同志《补某的行为该怎样定性》一文,笔者读后,感觉这篇案例分析选材具有代表性,能给人很多启发,但也存在一点问题,为此,特谈些看法。笔者认为,林业站站长补某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文章第6自然段最后一句“补某在林业局下属林业站(事业性质)从事林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对其行为进行处罚”讲得欠妥当。《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