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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应分条立法



编号 zgly000038007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应分条立法

作者 蒋兰香 

作者单位 中南林学院 

母体文献 法学 

年卷期 2005,(7)

页码 123-124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4.393  D920.0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法  应分  有期徒刑  第397条  公共财产  重大损失  人民利益  刑法 

文摘内容 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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