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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某的行为该怎样定性?



编号 zgly000124542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补某的行为该怎样定性?

作者 杨添川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8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伐林木罪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共同犯罪  立木材积  基层林业站  因果关系  法律法规  刑法第397条 

文摘内容 补某系某镇林业站站长。2000年5月,唐某(村民)找到补某说:孙家冲11组的树被偷得厉害,我去联系一下砍了算了,补某答应给他检尺开票。于是唐某便以3000元的价款买下某村民自留山上的松树,并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上山砍伐,折活立木材积48.455立方米,所砍林木均经林业站补某等人检尺、开票运出。2000年9月下旬,补某为完成“一金两费”任务,安排本站职工给孙家冲12组办理了6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要唐某去找村民联系砍伐。唐某便到孙家冲12组以8000元的价款,先后买下曾某等3人自留山上的松树,并雇请他人进山砍伐。10月间,唐某怕超砍被追究责任,便向补某请示。补某说:“只要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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