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4532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该案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作者 刘再立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4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被告人 定罪处罚 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珍贵树木 林木采伐许可证 犯罪目的 牵连犯 刑法理论 立木材积
文摘内容 2001年3月,被告人谌松华、谌新国、蒋冬生以1388元的山价买到谌某某等人山林一块,双方确定了山林四至界线,并言明,采伐林木时,由3被告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买卖成交后,3被告人仅办了3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皆伐了此块山林,共计采伐活立木材积100.6立方米,其中,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刺楸6.4立方米。案发后,如何处理本案,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谌松华、谌新国、蒋冬生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对其应数罪并罚。理由有:3被告人违反国家林木采伐制度,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3被告未经批准,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树木,情节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