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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与粟多海、江辉商榷



编号 zgly000127406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杨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与粟多海、江辉商榷

作者 谢伯高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7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鉴定结论  允许误差  统计学原理  林木蓄积  采伐迹地  森林资源调查  人的原则  《刑法》  破坏森林资源 

文摘内容 粟多海、江辉在《湖南林业》2003年第3期“政法园地”栏目上发表的题为《检察机关为何撤诉》一文(以下简称“粟文”),提出杨某超伐林木未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而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本案杨某超伐林木已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粟文”认为,“分析市林调队对采伐迹地技术鉴定结论:伐区采伐林木蓄积411立方米,根据统计学原理及森林资源调查允许误差10%,该鉴定结论可采伐林木的范围为369.9~452.1立方米之间。比照《刑法》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杨某超伐林木蓄积的数量是369.9-366.7=3.2立方米。”对于上述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根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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