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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能否作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主体



编号 zgly00012422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村民组能否作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主体

作者 王志宏 

作者单位 泾县 

母体文献 安徽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村民组  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  集体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立案标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非法人团体 

文摘内容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定往往不可一概而论。但单位作为我国刑法追究的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的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甚至国家机关。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司法实践中,若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势必造成遗漏,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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