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422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村民组能否作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主体
作者 王志宏
作者单位 泾县
母体文献 安徽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村民组 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 集体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立案标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非法人团体
文摘内容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定往往不可一概而论。但单位作为我国刑法追究的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的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甚至国家机关。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司法实践中,若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势必造成遗漏,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