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422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村民组能否作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主体
作者
王志宏
作者单位
泾县
母体文献
安徽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村民组
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
集体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立案标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非法人团体
文摘内容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定往往不可一概而论。但单位作为我国刑法追究的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的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甚至国家机关。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司法实践中,若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势必造成遗漏,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