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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何撤诉



编号 zgly000126139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检察机关为何撤诉

作者 粟多海  江辉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3年03期

年份 2003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滥伐林木罪  林木蓄积  森林资源调查  鉴定结论  允许误差  采伐迹地  撤回起诉  规划设计调查  技术规定 

文摘内容 杨某2000年承包维修某村小学校舍,该村欠了杨某2万余元的维修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村林场林木砍伐出卖偿还杨某的工程款。2001年3月,鹤城区林业局批准该村择伐林木325立方米,其中商品材蓄积300立方米,自用材蓄积25立方米,并做了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杨某与该村签订了买卖林木合同。经市林调队对采伐迹地技术鉴定,杨某共采伐林木蓄积411立方米。2002年5月,杨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超伐林木蓄积77.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2002年7月,检察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纵观本案,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撤诉的根本原因应是本案是否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很显然,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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