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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征收“一金一费”情况下木材增值税帐务处理方法



编号 zgly000113883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价外征收“一金一费”情况下木材增值税帐务处理方法

作者 易志德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12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302.6 

关键词 增值税发票  帐务处理方法  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  银行存款  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收购环节  营业收入 

文摘内容 目前,木材经营单位一般是把“一金一费”包含在总价格之内。这在以前计征产品税和批发营业税时没有什么矛盾,只要把“一金一费”从价内剔出去后作为应税额罢了。而现在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的帐务处理上既存在操作上的难度,又没有政策规定实施根据。这就是国营森工企业在价外征收“一金一费”情况下缴纳木材增值税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下面是对应缴增值税帐务处理的一些探讨。首先,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条例和帐务处理方法对下述例题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例1.某国营贮木场销售已在收购环节按该县林业部门规定每立方米500元的计费基价缴纳7一金一费”的杉原条100m’,根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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