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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编号 zgly000124445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母体文献 甘肃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5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甘肃省  运输证  实施条例  林业工作站  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七  林木产品  县级林业 

文摘内容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无运输证件以及使用过期运输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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