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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滥伐林木责任



编号 zgly000130911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滥伐林木责任

作者 郑万生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6年08期

年份 2006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方式  木材采伐  木材税费  林业站  立方米  伐区调查设计  芭蕉  税费征收 

文摘内容 [案情简介]2005年5月,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某乡架枧村芭蕉漕组申请采伐本组拐冲源山场林木的报告,预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152立方米。随后,乡林业站为芭蕉漕组作了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和设计:采伐面积2.3公顷,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树种为杉树146立方米、松树6立方通过公开招米。伐区确定后,芭蕉漕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伐区内的杉、松林木转卖给木材经营商盘某、岑某两人采伐经营。盘某、岑某两人与芭蕉漕组签订合同不久,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分别向盘、岑两人按伐区设计指标预征木材税费12920元。为了不让木材税费流失,乡林业站还令购材方(盘、岑)和卖材方(芭蕉漕组)签订了《木材采伐、销售、税费征收合同》。盘、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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