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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共同滥伐林木罪



编号 zgly000129324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本案是否构成共同滥伐林木罪

作者 郑万生  贺勋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8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玩忽职守罪  客观要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站  松树  立方米  山场  松木  技术鉴定 

文摘内容 去年4月,A村支部书记白某为了筹措修水库的建设资金,向镇林业站申请100立方米的松木采伐指标,以便承包给他人采伐本村铁岭脚山场的松树。11月初的一天,镇林业站副站长牛某率技术员去该村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同意A村在铁岭脚山场择伐松树24株,材积68立方米。牛某将设计资料报县林业局审批时,县林业局怀疑其中有古松,故暂不同意采伐。然而白某将牛某设计准许采伐的24株松树,以4.4万元的价款承包给了姚某。姚某采伐前到林业站问牛某,A村到底有没有松木采伐指标?牛某说,A村有100立方米的松木采伐指标,要姚某预交6000元“一金一费”,便可办证采伐。姚某按牛某的吩咐把钱交到林业站后,将24株松树砍伐欲运往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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