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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案件不能以罚代刑



编号 zgly000129345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处理案件不能以罚代刑

作者单位 林律师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02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盗伐林木  以罚代刑  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  处理案件  司法机关  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  刑事案件  行政处罚的管辖 

文摘内容 湖南林业【案情简介】2001年10月,某林场安排李某对林场某工区松林进行修枝,李某组织几名民工任意扩大范围,并随意改变作业性质,盗伐松树2068株,其中胸径5公分以上的1545株,胸径5公分以下的523株,累计毁林面积4公顷。案发后,市林业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森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李某盗伐林木一案作出如下处理:对盗伐林木的直接责任人李某追回非法所得的1000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对参与盗伐林木的另外几人也分别追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等盗伐林木,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市林业局对该案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罚代刑。《森林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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