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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



编号 zgly00011651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论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

作者 余志海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6年09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D922.1 

关键词 行政执法  以罚代刑  监督机制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处理从宽  司法机关  政治思想教育  行政执法单位  法律意识 

文摘内容 “以罚代刑”原来意义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以罚款了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亦实行了“以罚代刑”。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单位小团体利益对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只作罚款了事。有案不报,有害不移,甚至知情不举,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执法活动中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从而间接地、无意地放纵了犯罪分子,破坏了财政秩序和执法环境,造成了许多恶果。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买通法律不坐牢,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党的威望,脱离了人民群众。“以罚代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有:一是少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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