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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对““非疫区证明””的使用



编号 zgly000125150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也谈对““非疫区证明””的使用

作者 旦巴 

作者单位 青海省久治县畜牧兽医站 624700 

母体文献 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 2002年05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S851.33 

关键词 非疫区证明  《动物防疫法》  检疫部门  经营者  动物疾病  动物产品  疫情动态  防范和控制  动物疫情  加入世贸组织 

文摘内容 看了贵刊2001年第十一期刊登的《浅谈“非疫区证明”的使用见解》一文后 ,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看法 ,谈一点个人观点以共商榷。1《浅谈“非疫区证明”的使用见解》一文提到非疫区证明不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对其合法性提出疑问 ,并以《动物防疫法》第18条、38条、39条、42条和50条对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有关规定 ,而认定“非疫区证明”只是某些行政辖区自制自印的不合法的票证 ,因而与《动物防疫法》不相符 ,故不应出具该证明。对此 ,首先要说明的是《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只有四年多 ,在实际运用中还有一些欠缺和不尽意之处 ,有待于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地补充、修改和完善。其次“非疫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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