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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特产税的剖析



编号 zgly000113881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农业特产税的剖析

作者 鲁年俊  纪定雪  沈延军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11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农业特产税  国营林场  代扣代缴  生产单位  林产品  增值税  税制改革  森林资源  木材产品  林木收入 

文摘内容 国务院在1994年1月24日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国营林场生产包括原木、小径木新材等林产品,符合(规定》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七项中的第(四)项:“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地方国营林场是纳税人,吉林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3日第20W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详细阐述了生产、收购单位和个人如何纳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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