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3713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母体文献 安徽林业
年卷期 1994年04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木材运输证件 林业主管部门 检查站 检查监督 安徽省 向人民法院起诉 运输管理 农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检查人员
文摘内容 责任编辑齐新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竹运输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竹是指:(一)木材(含原条、原木)、竹材(含毛竹、篙竹、杂竹、元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二)人造板(含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木丝板、竹胶板)和造纸原材料;(三)商品柴炭、杉松杂棍、搪材、矿笆。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运输木竹,必须遵守本办法。外省经过我省境内运输木竹的,按起运省规定办理有关证件;违章运输的,按林业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本办法处理。第三条木竹运输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