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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编号 zgly000119073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母体文献 山西林业 

年卷期 1998年03期

年份 1998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林业主管部门  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地使用权  出口证明书  森林植被恢复  木材运输证件  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 

文摘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三、第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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