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3097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如何审批?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6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占用林地 农村居民 农民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级林业 《条例》 使用林地 林业主管部门 占用征用林地 法律效力
文摘内容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审批事项在《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都未作出规定,为弥补这一空缺,《湖南省林业条例》(简称《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这一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农村居民建房是指村民修建自用住宅。如果农村居民修建房屋用于搞开发或者办企业等则应视为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②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核权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③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准,不需上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