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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林权交易案件中的责任问题



编号 zgly0000479101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林权交易案件中的责任问题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作者 吴鹏 

作者单位 湖北省森林公安局 

母体文献 森林公安 

年卷期 2006,(6)

页码 44-45

年份 2006 

分类号 F326.2 

关键词 交易行为  责任问题  林权  案件  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  林业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文摘内容 在林权交易中, 由于一些地方对林权交易规定不熟悉, 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 致使林权交易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生效。在处理与之相关案件时, 往往就会发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 并且会造成执法办案人员的迷惑。譬如: 2005年9月6日, 某县某镇李家湾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合同, 约定将本村集体一处500亩的山场(用材林地)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李某经营20年, 山场现有林木归李某所有。2006年1月3日, 李某又以合同的形式, 将该片山场林木所有权和20年林地使用权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镇居民张某。李家湾村委会、李某、张某之间的林权交易行为均未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月10日, 张某组织人员到该山场无证采伐林木63立方米。此案该如何区分责任, 又该如何定性呢?下面, 我们就此作一个简略的分析, 分析中所涉及的有关林权交易设定为《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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