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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森林法》 广筹资金办林业─—对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几点意见



编号 zgly000119065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宣传贯彻《森林法》 广筹资金办林业─—对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几点意见

作者 梁诗灿 

作者单位 广西区林业基金管理站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8年12期

年份 1998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森林植被恢复  《森林法》  广筹资金  林业分类经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细则  森林生态效益  生态公益林  育林费  商品林 

文摘内容 本文结合宣传贯彻新《森林法》,对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育林基金1.根据新《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规定,对所有消耗森林资源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育林费。征收育林费因涉及到负担问题,当前至少在木材、薪材和以此为原料的产品,树(油)脂产品,在林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产品,在林地内开采的矿藏、砂、石、土等方面征收。2.明确育林费的征收单位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计提自己消耗森林资源的育林费。林业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对征收有林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漏收的有权进行补收,并可处以必要的罚款。3.根据新(森林法)第八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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