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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森林法》为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广筹资金



编号 zgly000119063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学习贯彻新《森林法》为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广筹资金

作者 吴剑波 

作者单位 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8年11期

年份 1998 

分类号 F326 

关键词 森林生态效益  森林植被恢复  林业主管部门  补偿基金  生态公益林  《森林法》  学习贯彻  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财务  三大体系 

文摘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新《森林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林业在生态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反映了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新《森林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贯彻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略,促进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稳定林业机构和队伍,搞好林业机构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新(森林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等多处就育林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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