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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林资源条例》5月实施 生态红线成亮点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江昆 摄)


山东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解读《条例》亮点(江昆 摄)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21日电(江昆) 21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对《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0条,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山东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在会上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的地位,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等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纳入其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其最大亮点。
据悉,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划定林地、森林生态红线,明确数量底线。
为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明确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这是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条例》还包括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扩充和完善了造林绿化方面内容等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了退耕还果还林、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等造林绿化的内容,并通过相关规定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考核,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完)
江昆 新华网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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