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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木地板厂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编号 zgly000124524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本案木地板厂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作者 粟多海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木地板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诉讼主体资格  公安分局  《行政诉讼法》  原告资格  行政赔偿  加工费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财产留置权 

文摘内容 【基本案情】1999年10月18日H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一份匿名举报信,举报本县滕某经营无证木材几百立方米。12月6日该森林公安分局对滕某进行了一次问话调查,滕某承认经营无证木材是实。于是当日森林公安分局对滕某进行了立案。而滕某的木材在此之前早已运至Q县某木地板厂进行加工,且尚欠2.5万元加工费。12月15日该森林公安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木地板厂就地查封木地板10立方米,开具扣押物证清单,并托付给木地板厂保管员李某。12月22日该森林公安分局再次派员前往木地板厂,扣留木地板约14立方米,存放在森林公安分局,开具了林业行政案件标的物扣留通知单。同年12月28日森林公安分局以经营无证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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