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4524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本案木地板厂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作者
粟多海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木地板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诉讼主体资格
公安分局
《行政诉讼法》
原告资格
行政赔偿
加工费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财产留置权
文摘内容
【基本案情】1999年10月18日H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一份匿名举报信,举报本县滕某经营无证木材几百立方米。12月6日该森林公安分局对滕某进行了一次问话调查,滕某承认经营无证木材是实。于是当日森林公安分局对滕某进行了立案。而滕某的木材在此之前早已运至Q县某木地板厂进行加工,且尚欠2.5万元加工费。12月15日该森林公安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木地板厂就地查封木地板10立方米,开具扣押物证清单,并托付给木地板厂保管员李某。12月22日该森林公安分局再次派员前往木地板厂,扣留木地板约14立方米,存放在森林公安分局,开具了林业行政案件标的物扣留通知单。同年12月28日森林公安分局以经营无证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