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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机关何能胜诉



编号 zgly000113833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林业行政机关何能胜诉

作者 谢德武 

作者单位 辰溪县林业审判庭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4年07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林业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行政负责人  行政答辩状  违法事实成立  立于不败之地 

文摘内容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随着林业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林业行政诉讼将是经常的、长期的和大量的。在林业行政诉讼中,林业行政机关何能立于不败之地,这首先决定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次,能否正确运用法律赋于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履行诉讼义务的基础上,掌握应诉技巧力争胜诉,也是林业行政机关不可忽视的课题。笔者通过审判实践,认为在林业行政诉讼中,林业行政机关应注意以下五大事项:一、应当确定好诉讼代理人。林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林业行政诉讼中处于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地位,但是,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一方面牵涉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未必话熟林业法律知识和应诉常识。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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