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93348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他俩的应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舒春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5年11期
年份
2005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严重后果
失火罪
森林火灾
包工头
明确规定
直接原因
行为人
违章作业
处理意见
文摘内容
[案情]2004年12月,吴某向某木业有限公司承包了53公顷的造林基地施工任务。2005年4月,吴某为争取早日完成造林地的准备工作,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取得《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组织民工到山场点火炼山。快炼到山脚时,民工杨某自认为不会发生什么意外,便私自从山脚往里点了几把冲天火,大约燃烧7 ̄8分钟后,由于当时风大,火被刮到炼山山场对面的山林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3公顷,烧毁有林地面积50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处理意见]对吴某、杨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杨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吴某与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