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83453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查处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四
作者单位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河北省围场县农牧局
母体文献
北方牧业
年卷期
2014(2)
页码
35
年份
2014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
管理相对人
法律义务
检查任务
行监
经营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
执行监督
动物疫病预防
兽医主管部门
文摘内容
8.查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违反本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