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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四



编号 zgly000083453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查处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四

作者 单守林  刘浩  牛立明 

作者单位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河北省围场县农牧局 

母体文献 北方牧业 

年卷期 2014(2)

页码 35

年份 2014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  管理相对人  法律义务  检查任务  行监  经营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  执行监督  动物疫病预防  兽医主管部门 

文摘内容 8.查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违反本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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