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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迁居异地的农户,其原承包地旁栽种的树木归谁所有?



编号 zgly000120045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已迁居异地的农户,其原承包地旁栽种的树木归谁所有?

作者 李文成 

作者单位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 

母体文献 林业科技 

年卷期 1999年03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承包地  树木  《森林法》  土地使用权  农户  农村居民  土地承包  宁夏银川市  村委会  个人所有 

文摘内容 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所以,对已迁居异地的承包户,虽然原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由集体收回,但是他们所种植的树木还是应归他们自已所有。对这些树木,村委会可以作价收回,也可以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由他们自行采伐,或者经协商售给新的土地承包人和使用人。对已迁居异地的农户,其原承包地旁栽种的树木归谁所有?@李文成$宁夏银川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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