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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及答复



编号 zgly000113829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来信及答复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4年06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2.6 

关键词 自留地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个人所有  林业站  湖南省  直接责任人员  林政管理  城市园林  农村居民  财产所有权 

文摘内容 编辑同志:在我乡发生了两起这样的事件:两村民发生纠纷,吃了亏的一方负气把另一方自留地里的树木破了,所砍伐的树木又不拿回家,林机户主要求乡林业站立案按林业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请问:乡林业站可不可以处理?怎样处理这样的问题?请解答为盼。涟源市珠梅乡林业站刘绍龙刘绍龙同志:来信收到。根据《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湖南省林政管理办法》规定,采伐自留地、私宅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杯水,须经乡(镇)林业管理站或城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因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偷砍他人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属个人所有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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