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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编号 zgly000113866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05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2.26 

关键词 营业税  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  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  应付帐款  铁路运输企业  金融保险企业  总承包人  贷款利息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上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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