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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编号 zgly000113866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05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2.26 

关键词 应税消费品  会计处理  消费税  应交税金  外贸企业  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会计分录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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