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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编号 zgly0001355916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母体文献 绿色财会 

年卷期 2009年03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D922.22 

关键词 营业税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形资产  不动产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税务主管部门  分别核算  税务机关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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