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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编号 zgly000135591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母体文献 绿色财会 

年卷期 2009年03期

年份 2009 

分类号 D922.22 

关键词 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机关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主管部门 

文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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