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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编号 zgly000113866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05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D922.26 

关键词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销项税额  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货物  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方法 

文摘内容 [本刊讯]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以(93)财会字第83号文发布,要求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供学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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