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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虎纹蛙获刑十三年



编号 zgly000124450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非法收购虎纹蛙获刑十三年

作者 何家权  祝柳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2年01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0.5 

关键词 虎纹蛙  非法收购  珍贵野生动物  被告人  柳州市  提起公诉  二级保护  来宾县  开庭审理  检察院 

文摘内容 近日,由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锦民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一案,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后,当庭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韦锦民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0元。去年8月中旬,韦锦民用两天时间在武宣县、来宾县两地以每公斤15元左右的价格非法收购125公斤共计440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虎纹蛙(俗称田鸡),企图运到柳州贩卖。当车到柳州汽车总站,韦锦民正做着获取贩卖虎纹蛙暴利的美梦时,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非法收购虎纹蛙获刑十三年@何家权@祝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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